财政部、工信部、银保监会日前牵头印发《关于更进一步了解前进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报》,具体更进一步完备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依据通报,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意,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备知识产权但仍未获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用于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用于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给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出售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用于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申请人列为《目录》的根本性技术装备产品需不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拒绝,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根本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节约能源、节材、环保效果引人注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首次转入市场阶段,仍未获得市场化业绩。 通报称之为,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起到,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与必要额度保险补偿,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保险的风险确保功能,减少用户风险,并引领培育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市场,减缓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于。 通报具体,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多达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险费的80%给与保险补偿。保险期间不应倒数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实情核算,不多达3年。
通报还称之为,希望有条件的地方融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订地方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并作好与国家政策的交会。关于更进一步了解前进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报 财建〔2019〕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于。2015年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的组织实行了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市场化方式反对密码初期市场信任严重不足造成的研发应用于瓶颈,增进根本性技术装备创意。
为实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佳符合新形势下根本性技术装备创意发展市场需求,更进一步完备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意,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备知识产权但仍未获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用于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用于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给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出售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用于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二、《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称之为《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订,并根据根本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展开主动调整。申请人列为《目录》的根本性技术装备产品需不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拒绝,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根本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二)节约能源、节材、环保效果引人注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三)首次转入市场阶段,仍未获得市场化业绩。 三、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是所指由生产《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联合获益,保险公司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要保险产品。
其中,质量风险主要确保因产品质量缺失导致用户拒绝维修、替换或退款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确保因产品质量缺失导致用户财产损失或再次发生人身死伤风险。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不应不高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不应不高于装备价值。 四、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综合险要样板条款自行公布。
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应统一用于综合险要样板条款。对于民用航空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极大的根本性技术装备,经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律协商,可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展开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银保监会备案涉及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不应大力打造出由总公司必要领导的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专业团队,创建绿色赔偿地下通道,贯彻提升服务水平,优化保险产品,保证实施好涉及政策。
五、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起到,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与必要额度保险补偿,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保险的风险确保功能,减少用户风险,并引领培育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市场,减缓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于。 六、生产《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综合险要或自由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给用户、保单月生效、总计保险费剩20万元后集中于申请人保险补偿。申请人保险补偿的企业有误专门从事《目录》所佩装备产品生产的企业,除其所生产的装备产品不应不具备本通报第二条所佩条件外,不应同时不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国家法人; (二)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生产能力; (三)不具备专业较为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备申请人保险补偿装备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申请人保险补偿的装备不应合乎《目录》规定有关拒绝。
七、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多达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险费的80%给与保险补偿。保险期间不应倒数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实情核算,不多达3年。
八、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财政厅(局)不应按拒绝严肃的组织本地区装备制造企业(不含中央企业)积极开展项目申报,按职责和权限作好全案和引荐工作。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财政部强化对地方政策实施的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作好《目录》调整优化涉及工作,的组织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商银保监会、财政部积极开展项目审查,并向财政部明确提出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强化项目监督管理和政策继续执行,会同银保监会及时追踪统计资料掌控项目继续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给保险补偿资金。银保监会有效地强化涉及保险市场监督和管理,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时积极开展样板条款、保险费率等适用性评估和调整工作。
十、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行全面绩效管理。更进一步增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项目实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及对项目展开政策反对的重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联合作好年度总结和整体绩效评价,并的组织和敦促指导涉及省份作好年度绩效自评和全流程绩效监管,银保监会因应作好绩效管理涉及工作。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资金分配等工作中,不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不道德的,应该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适当责任;涉嫌犯罪的,收押司法机关处置。 十二、希望有条件的地方融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订地方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并作好与国家政策的交会。希望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用户企业对投保装备减免质保金,充分发挥保险对质保金的替代功能。
十三、本通报所指首年度关键零部件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范围由每年申报通报规定。 十四、本通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印发的《关于积极开展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报》(财建〔2015〕19号)、《关于了解作好首台(套)根本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报》(财办辟〔2018〕35号)等政策文件涉及条款与本通报不完全一致的,以本通报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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